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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日照源泰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华资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源泰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华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97-2号申请人日照源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刘加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卫华,山东澎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华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张小军,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作出(2015)东民保字第697-1号财产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山西华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分公司××××堆场的煤炭6000吨予以查封,现因被申请人已将欠付货款支付完毕,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华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分公司××××堆场的煤炭6000吨的查封。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