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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嘉许贪污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589号罪犯丁嘉许,男,1987年1月22日生,仡佬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嘉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赃款已经退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3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嘉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赃款已退清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嘉许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嘉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承东审判员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