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善记与韩延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记,韩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李善记。委托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延山。申请执行人李善记与被执行人韩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5)即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提起上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善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国德锡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