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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吉之与臧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之,臧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朱吉之,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臧东海,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朱吉之与被告臧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建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吉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吉之诉称,2013年4月26日,原告在被告卖场以690元价格购买了华为4101型手机一部,因其存在掉线故障,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2013年8月8日,双方经协商:原告添加300元换购了中兴885D手机一部,被告并出具了收据一张。换购的手机又因按键、触摸屏失灵等故障送修,修理后的手机因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原告找被告请求解决未果,于2014年1月6日向沅江市工商局琼湖工商所投诉,要求退货,经工商调解,双方达成“由卖方保证手机正常使用一年(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23日)”的协议。是年9月30日,手机又因触摸屏失灵送修,售后服务表明他们是以购机之日为起始日,该机超过了一年期限,必须收费。原告找被告协商被拒,致使手机滞留售后服务中心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手机款990元,赔偿手机出现故障得不到及时修理,造成原告损失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朱吉之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琼湖工商所调解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协议;2、修理单1份,拟证明原告至被告处修理;3、收据两份,证明原告按143元的交话费送手机的套餐缴纳购机费999元。被告臧东海未到庭,未提供质证意见。被告臧东海辩称,情况与事实不符合,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做出合理的调解。被告臧东海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以上采纳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4月26日,原告在被告臧东海的沅江市东海通讯卖场以690元价格购买了华为4101型手机一部,因手机存在掉线故障,送售维修后原告不满意,2013年8月8日,原告添加300元换购了中兴885D手机一部,但还是存在按键、触摸屏失灵的故障,2013年12月23日经修理后返还给原告,原告仍不满意,于2014年1月6日向沅江市工商局琼湖工商所投诉,要求退货,返还购机款,经工商调解,双方达成“由卖主保证手机正常使用一年(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23日)”的协议。2014年9月30日送修,被告对原告手机出现故障未及时修理,双方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朱吉之的手机于2014年9月30日送修,是在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保证手机正常使用时间范围内,被告应按协议负责维修,但是被告对原告手机出现故障未及时修理,本院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为此事交涉、往返所造成的损失300元。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因未提供损失证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臧东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吉之的损失3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臧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