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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蔡作均、温怀东、蔡作根、杨银川、丁子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蔡作均,温怀东,蔡作根,杨银川,丁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系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则中,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蔡作均,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温怀东,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蔡作根,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杨银川,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丁子梅,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蔡作均、温怀东、蔡作根、杨银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蔡作根之妻丁子梅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蔡作均、温怀东、蔡作根、杨银川、丁子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丁子梅银行存款7200元(含执行费440元),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蔡作均、温怀东、蔡作根、杨银川、丁子梅尚欠案款2925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