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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博东与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王博东,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8号。法定代表人罗小超,系该公司经理。2015年8月25日王博东持(2012)户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要求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其购买的10203号房产。执行中查明,本案涉案房产已被户县水晶郦城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尚在甄别处理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12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巨西挺审判员  贾霄袆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