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绍峰与陈廷杰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宋绍峰。被执行人陈廷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绍峰与被执行人陈廷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强制拘留,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