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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长强与李金锁、刘集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潘长强。委托代理人李军民、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锁。委托代理人王运庭、王西静,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集甫。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长强诉被告李金锁、刘集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长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长强自行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潘长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齐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