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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文霞与张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霞,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79-1号申请人周文霞,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张瑜,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任泽富,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周文霞与被申请人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文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张瑜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王府街XXX号附X号X楼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0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申请人周文霞和担保人任泽富以其按份共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街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2***45、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作为申请人周文霞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894-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3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申请人周文霞和担保人任泽富按份共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街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文霞和担保人任泽富按份共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街XX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2***45、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瑜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王府街XXX号附X号X楼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0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