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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兴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267号原告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B3幢15-5,组织机构代码05324960-0。法定代表人杜润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龙,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兴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6493-0。法定代表人谢方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勤,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发礼,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兴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重庆市红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