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赖春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03号罪犯赖春桥,男,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德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赖春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595.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川刑终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赖春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春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春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春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