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诉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仪支行与刘金梅、张加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仪支行,刘金梅,张加祥,沈娟,朱俊桂,袁爱平,戚相国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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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110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仪支行。被申请人刘金梅。被申请人张加祥。被申请人沈娟。被申请人朱俊桂。被申请人袁爱平。被申请人戚相国。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仪支行与被申请人刘金梅、张加祥、沈娟、朱俊桂、袁爱平、戚相国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金梅、张加祥、沈娟、朱俊桂、袁爱平、戚相国的财产在25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金梅、张加祥、沈娟、朱俊桂、袁爱平、戚相国所有的财产在2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平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