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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齐欣诉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欣,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齐欣,女,汉族,37岁。被告:瞿权,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欣与被告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齐欣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旸(此件共1页,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