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齐欣诉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欣,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6号原告:齐欣,女,汉族,37岁。被告:瞿权,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欣与被告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齐欣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旸(此件共1页,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