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单占龙与刘立明、高海军、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占龙,刘立明,高海军,刘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31号申请执行人武占龙,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立明,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海军,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勇明,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占龙申请执行刘立明、高海军、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石子勤、李旺珍、石飞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军卫借款4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70元及申请执行费72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提取田灿向被执行人石飞龙购买的房屋款16万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石飞龙的银行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