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执民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与高建娟、孟欢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高建娟,孟欢军,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执民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建娟。被执行人:孟欢军。被执行人:浙江宝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庞宝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钱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建娟、孟欢军买受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大坂风情15幢1804室房屋[建筑面积170.63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为准,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字(2015)第SF116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