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8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俊容申请执行蔡承有、刘英、李光辉、虞淑英一案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85-2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容,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蔡承有,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被执行人刘英,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被执行人李光祥,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被执行人虞淑英,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98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蔡承有所有的川CW13**号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川CY78**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二、被执行人蔡承有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