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忠领与杨铁钢、欧洪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领。被执行人杨铁钢。被执行人欧洪雷,1966年2元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领与被执行人杨铁钢、欧洪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首期20000元款项已付,而下欠款24837元的付款期限较长。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张启华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