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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忠领与杨铁钢、欧洪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领。被执行人杨铁钢。被执行人欧洪雷,1966年2元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领与被执行人杨铁钢、欧洪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首期20000元款项已付,而下欠款24837元的付款期限较长。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张启华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