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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文川与泉州九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川,泉州九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文聪,陈永鹏,苏怀安,陈锦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川,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于那刚、王培贵,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九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朱保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文聪,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昌淦,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鹏,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苏怀安,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锦露,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九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文聪、陈永鹏、苏怀安、陈锦露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九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文聪、陈永鹏、苏怀安、陈锦露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