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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被告有家暴现象,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4年4月11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分居至今,原告仍然联系不到被告,也找不到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2年,双方因原告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5月28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其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前所述。另查明:婚生女孩刘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由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证、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共同生育有一女儿,本应互相信任、互相忠实共创美好家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被告还时有打骂原告不良行为发生,致使夫妻的感情冷淡,特别是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本院出于维护双方的感情及家庭的完整,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被告应珍惜这一机会,积极主动修复夫妻关系,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未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请求离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故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乙由原告黄某携带抚养,被告刘某甲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个月10日前向刘某乙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并凭有效票据、教育费按刘某乙居住地段学校正常的教育费用并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均至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300元、被告刘某甲负担350元。上述应付义务,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宁明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人民陪审员  谭添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丁鸣花之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寄语:婚姻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感情不和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心情、工作。因此,夫妻之间发生矛盾需及时沟通、谅解,互相帮助,以求家庭幸福。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难以维系,亦应和平解决,被告不应取采回避方式,甚至不应诉的方式,回避原告的离婚请求。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应该尊重并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怀揣过去的美好,用平和的心态去追寻新的幸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