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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贲某甲、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甲,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贲某甲。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贲某乙。被告陈某乙。原告贲某甲、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贲某甲、陈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贲某甲、陈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某甲、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贲某甲、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马 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