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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津铭,李姹,刘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苏志团。被执行人李津铭,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李姹,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刘辉贵,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被执行人刘辉贵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查封、评估后,被执行人李津铭分别于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合计50000元,该款已清退给申请执行人,退款后,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仍迟迟未将余下的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拍卖申请书,请求本院将查封、评估被执行人刘辉贵名下的车辆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津铭、李姹、刘辉贵迟迟未将余下的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刘辉贵名下的车辆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辉贵名下小型轿车以评估价人民币62700.00元为底价进行司法网上第一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