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军与史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史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史程,男,1978年10月1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史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史程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