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有红与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红,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84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红,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继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廷甫,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补旺,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有红申请执行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9.1万元,案件受理费4440元及申请执行费5830元由被执行人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补旺于2015年9月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170元;剩余借款本金由被执行人逐月于每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万元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58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