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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裕金与陈裕彬、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裕金,陈裕彬,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吴裕金。委托代理人李罡,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裕彬。委托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0号507房间。法定代表人顾正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裕金诉被告陈裕彬、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裕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菊英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人民陪审员  费永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