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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结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区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玉兰园9-101。负责人范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晓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结苗,居民,申请执行人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结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67.64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