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薛某。被告赵某。原告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