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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薛某。被告赵某。原告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