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宛传前与朱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传前,朱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01-1号申请执行人宛传前,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被执行人朱明海,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宛传前申请执行朱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明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