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1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1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