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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1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1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