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华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77号罪犯袁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白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袁华、汪浩、袁林违法所得人民币598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袁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袁华,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5年4月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袁华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书证及城乡低保救助证证明其家庭十分困难,属低保家庭户,暂无经济能力上缴罚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袁华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用。鉴于罪犯袁华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