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士东、马晓红、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东,马晓红,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69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士东,男。被执行人:马晓红,女。被执行人: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法,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2015)皖阜惠公证字第3906号执行证书、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2012)皖阜惠公证字第45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55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