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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盖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盖洪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凤鸣口村。法定代表人庄绪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士峰,公司职工。被告盖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盖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因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润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