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5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647号原告彭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被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彭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原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彭某某静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