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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小容、陈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小容,陈显波,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6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均是员工。被告:黄小容,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另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陈显波,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另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7072号409卡。法定代表人:周国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韦佳,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黄小容、陈显波、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收到被告黄小容、陈显波借款所购房产的他项权证,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淑玲李小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