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尤福来、许占治、郑节约、郑素珠、尤志军、陈清芳、福建宝胜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尤福来,许占治,郑节约,郑素珠,尤志军,陈清芳,福建宝胜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4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沈明忠,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艺珍、陈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福来,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许占治,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郑节约,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郑素珠,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尤志军,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清芳,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宝胜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尤福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尤福来、许占治、郑节约、郑素珠、尤志军、陈清芳、福建宝胜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实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