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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陶秀枝、张红安、张辉、周丽娟、蔡冬兵、刁爱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陶秀枝,张红安,张辉,周丽娟,蔡冬兵,刁爱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1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陶秀枝,女,汉族,1965年0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安,男,汉族,1967年0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81年0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丽娟,女,汉族,1985年0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冬兵,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刁爱姣,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执行人陶秀枝、张红安、张辉、周丽娟、蔡冬兵、刁爱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做出(2014)绛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蔡冬兵名下有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但申请人不能提供该车下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方法(试行)》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程 军执行员 袁宗平执行员 郭红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有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