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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09号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学斌。被告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方溪湖村。法定代表人王元松。被告王元松。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东晟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沈阳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元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