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兴刚申请执行侯泰山、姜林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刚,侯泰山姜林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刚被执行人侯泰山姜林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林桂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通顺商业城西一区62号,产权证号041806房产一套。执行员 赵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