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卢伯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26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卢伯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余惠霞,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伯和,住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卢伯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