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成磊诉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92号原告吴成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为淅川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丰亭,该局局长。原告吴成磊诉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成磊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成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