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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凌云与深圳市亿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444号原告钟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宗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