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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连春伟、上诉人漯河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建华、上诉人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因与被上诉人信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漯河市美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春伟,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马自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本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华,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住所地,漯河市湘江路与经五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谢明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师河区工区路540号11楼。法定代表人:卢泽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与经五路。法定代表人:乔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少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连春伟、上诉人漯河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建华、上诉人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因与被上诉人信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漯河市美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连春伟的委托代理人赵绍虎、上诉人漯河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自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本辉、上诉人郑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锦、上诉人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奇、被上诉人信阳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杰、被上诉人漯河市美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488元,其中,3500元退还连春伟,875元退还郑建华,763元退还漯河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350元退还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