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诚与陈智兴、陈演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诚,陈智兴,陈演洲,许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许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12被告陈智兴、陈演洲、许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智兴、陈演洲、许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诚诉称被告陈智兴、陈演洲、许滔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源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田伟恩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