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某某,45岁左右,住所地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请求判决被告退回货款14800元、交通补贴33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被告的年龄也不具体,无法与他人相区别,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原告李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