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新华与刘全贵、贺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杜新华,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全贵,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贺金水,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华与被告刘全贵、贺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全贵、贺金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杜新华负担。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