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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新华与刘全贵、贺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杜新华,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全贵,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贺金水,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华与被告刘全贵、贺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全贵、贺金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杜新华负担。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