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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忠海与王进、吴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419号原告赵忠海,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吴朝玲,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进,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海诉被告吴朝玲、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海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赵忠海负担。审 判 长  罗代荣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一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