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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辖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辖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于某经常居住地为成武县,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于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于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被上诉人离开成武在青岛打工超过一年,上诉人现居住在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于家林沟村(娘家),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五莲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付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年××月××日,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付某登记结婚在成武县汶上集镇付坦行政村付坦村232号居住,被上诉人付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原审查明上诉人于某经常居住地在成武县,原审成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于某请求将本案移送五莲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桑贤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