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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春涛与被执行人黄显明、王莉、路昌立、董志坚、安庆市昌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涛,黄显明,王莉,路昌立,董志坚,安庆市昌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31-5号申请执行人:梅春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黄显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王莉,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显明的妻子。被执行人:路昌立,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董志坚,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昌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志坚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至支行有工资卡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志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