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李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春,李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春。被执行人李传亮。本院在执行李建春与李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杜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