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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丽申请执行崔修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崔修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谢丽,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崔修懋,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谢丽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即(2015)涪执字第1616号一案,因被执行人崔修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