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清刚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金属改制厂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刚,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金属改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刚,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一重退休工人,住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金属改制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交通街。法定代表人隋景信,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刚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金属改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清刚于2015年5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1996)富经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金属改制厂给付借款人民币共计203712.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清刚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金属改制厂自行协议,故刘清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1996)富经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搜索“”